王利锋

2018/9/28 14:55:49

王利锋,男,生于1964年9月,现任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因工作表现入选山东省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被聘为山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潍坊分院兼职教师。此外,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被潍坊市院和昌邑市委嘉奖。

同事眼中的“活字典”。“活字典”是同事们送给王利锋的称号。1987年他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踏入工作岗位以后,积极发挥科班出身的专业优势,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认真钻研业务,数十年如一日,仅工作之余所做的学习笔记就有二百多万字。凭借这种刻苦钻研的精神,王利锋逐步成长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入选了山东省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被山东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潍坊分院聘为兼职教师。

1989年7月,王利锋被任命为昌邑市检察院法律自学中专、大专两个班的辅导员。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检察队伍法律知识水平,王利锋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白天乘坐公共汽车到潍坊市检察院收集学习资料,晚上加班给干警授课。为更好提升学习效果,王利锋还坚持利用午休时间查阅相关书籍和资料,确保了全院45周岁以下干警全部达到法律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刑事执行是检察院业务最全面,也是最能磨练人的部门”,这是王利锋常说的一句话。为更好地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王利锋在积极学习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思考,撰写了大量理论调研文章,23篇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2014年他在工作中发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的20天时间为由不予接受。该案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了分歧,王利锋经过大量调研分析论证,写出了“超过20天时间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纠正意见”的调研文章,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理论调研文章采用,并作为主流观点在答复中采用。

检察院中的“老黄牛”。2006年5月,组织上安排王利锋担任监所检察科科长。有的同志认为监所检察科是“养老科”,但王利锋却觉得“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无论哪个岗位,只要用心干都会出成绩”。

正是凭借这种骨子里的拼劲,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12年来,王利锋带领全科同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把心用在推进工作上,用在想方设法研究工作怎么干上,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局从普通科室到到潍坊市业务先进科室的跨越式发展;驻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从普通驻所检察室到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提升。

不仅有拼劲,王利锋心里头还有一股子闯劲。“刑执无难事,就怕有心人”是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他常告诫干警,要勤于思考,敢于创新,才能有亮点、出精品,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财产刑监督的新职责,这大大增加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一方面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上不能及时掌握财产刑的执行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没有专门“刑事执行法律”和“个人财产登记”方面的法律规定,致使财产刑监督举步维艰。在上级检察机关没有制定相关细则的情况下,要想开展好这项工作,就需要用心进行探索。王利锋和同事们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发的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从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入手,争取财产刑监督工作有一个好的开局。同时建议院党组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牵头,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及检察纠正备案等,细化了工作要求,找准了监督着力点。在此基础上,采取先行个案突破,从有执行能力且在看守所服刑没有履行罚金刑的危险驾驶罪犯入手,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未执行财产刑5件,监督法院执行罚金11000元上缴国库,这项工作走在了潍坊市检察系统前头,得到上级领导肯定,工作经验被潍坊市院推荐学习。

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较多,面广事杂,王利锋充分发扬“从严从实从细”的“工匠”精神,精雕细琢、严谨细致,办案质量不断提升。王利锋所办理的罪犯朱某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案件被评为全国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是全省唯一入选的案件;办理的刘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获得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让冰冷的铁窗“有温度”。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并不仅仅是简单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押人员作出处理,更要通过教育、感化、帮助等手段,用脑、用心、用情加强监督管理,为冰冷的铁窗内增加恰如其分的“温度”。为此,王利锋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执检工作的重点,深入监区同在押人员谈心谈话,了解在押人员劳动、学习和改造情况,把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不断加大对在押人员的人文关怀,依法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4年5月,王利锋与在押人员李某谈话时发现,李某情绪激动,并喃喃自语“我没有罪”,凭着职业敏感,他感觉中间可能有办案错误。经过李某多次面对面谈心,开导安慰,最终李某稳定了情绪。根据李某某交代的情况,王利锋又到李某所在村镇,走访村镇干部和群众,了解到李某同其妻子一直在家乡务农,无到昌邑市以外经商做买卖经历,也不懂开矿的相关知识,从来没有开过矿,且李某家中贫困,不可能有10万元钱行贿。这与网上通缉令中所说的李某“在开金矿过程中向吉林省延边市珲春市一派出所所长行贿10万元”的事实不符,王利锋最终确定在押的李某并非通缉令中的李某,系因姓名一致而被错误拘留。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他立即同吉林省珲春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取得联系,通报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珲春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此同名的李某并非他们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依法释放并给予相应赔偿。李某专程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敬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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